以上内容为本站据公开信息整理东北期货配资,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 以上内容为本站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印发,其中提出,要通过提高产业工人经济收入、加强产业工人服务保障、有效维护产业工人安全健康权益、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服务工作等方面维护劳动经济权益,增强产业工人的成就感、获得感、幸福感。 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我国近些年来涌现出来的新就业方式,加强对这些群体的权益保护也一直被强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在完善就业优先政策方面提出,要完善促进机会公平制度机制,畅通社会流动渠道。机会公平应当包括权益同等。 同时,《决定》强调,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数据表明,2023年,全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在2亿人左右,全国农民工2.98亿人。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全国新就业形态人员达8400万人。加强对这一庞大就业群体的权益保护意义重大。 加强权益保护重要的在于同等,正如《决定》中所强调的那样,要完善促进机会公平制度机制。 当前,在不同就业方式之间还存在许多权益不同等现象。比如,传统就业方式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由两部分组成,也就是单位缴纳一部分,个人缴纳一部分,新就业方式就业人员很多是由个人全部缴纳。至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对新就业方式就业人员覆盖面缺失很大。 之所以出现不同等现象,很重要的原因是相关法规体系建设不健全,未能完全体现出与时俱进。《意见》明确提出要研究推动新就业形态领域立法。 我国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制度是以传统的劳动关系为基础设计的,滞后于就业形态新发展,也难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灵活化、复杂化、多样化的用工形式。现实的情况是,新就业方式就业人员很多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也就难以落到实处,由此也滋生出许多不同等现象。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有关修订就业促进法的议案,其中就包括加大政策保障力度,规范、推动新就业形态发展。 下一步,要抓紧研究制定、修订保障新就业方式就业人员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将新就业方式就业人员最大限度纳入劳动法等的调整规范范畴。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不同方式的就业群体得到同等保护应该是立法、修法的重要出发点和着力点。 如果说完善法规体系建设是“确权”,进一步的工作就是“维权”。很多新就业方式就业人员的维权渠道单薄。虽然有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等渠道,但对很多人来说费时费力、得不偿失。《意见》要求,要积极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工会)和维权服务工作,畅通诉求表达渠道,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各级工会具有相应的组织体系、法律资源、政商关系协调及舆论引导等方面的优势,可以为新就业方式就业人员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权益保障服务。而在此前,这一劳动者群体因为劳动关系确立难等方面的原因,在建会入会方面还存在障碍。拿平台劳动者来说,近两年修改了工会法,才明确规定了平台劳动者有相应的入会权利。 当然,权益同等还表现在劳动报酬的同等、向上发展通道的同等、荣誉获得的同等、各种福利的同等诸多方面,这都需要抓紧时间去加以实现,尤其是不能产生新的不同。 总之东北期货配资,产业工人是工人阶层的主体力量,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中坚力量,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制造强国的骨干力量。这当然包括新就业方式中的就业人员。过去,因为就业方式的不同产生了不同等的权益及保护,这些不同等应该通过完善法规体系建设、加强维权体系建设等尽快加以解决。 |